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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12-24 】

安学院纪发[2014]10号

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

现将中共安顺市纪委《关于开展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纪发〔2014〕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学院部门认真按照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做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学习内容包括: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贵州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认真开展书面承诺和自查自纠

1、各部门(单位)委组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学校党委作出拒收拒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书面承诺(附件1),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校纪委、监察室统一上报,一份留校纪委、监察室归档。

2.填写《礼金礼券购物卡登记表》(附件2),连同收受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填写上交凭证,附件3)一并交校纪委、监察室,由校纪委、监察室登记受理后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礼金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汇总统一上缴。

3.填写《治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情况月报表》(附件4)(含电子版)实行“零报告”制度,请2014年12月25日前,2015年元月15日、2月15日前分别按时报送校纪委监察室。由校纪委监察室汇总统一上报。

三、监督、检查、执纪

1.各学院、各部、处、室要针对中央八项规定以来是否存在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是否以开展工会活动等名义用公款发放购物卡等问题,在专项治理期间将自查和整改结果通过会议、公开栏向部门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治理期间重点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后,存在不如实报告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领导干部决定授意同意用公款赠送发放礼金礼券购物卡情况的,一律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件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通报曝光和进行责任追究。

3.如存在本《通知》下发之后,继续赠送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情况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一律先免职,再从重从严处理。

4.逾期未将上述要求的相关材料上报的,校纪委监察室将按照规定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安纪发〔2014〕1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