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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来源:安顺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 发布日期:2012-07-04 】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合格本科大学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院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安顺学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13.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国内外、省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院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党委及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省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顺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院长助理和有关系、部、处室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党委正副书记。 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院纪委书记应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监察室主任和审计处长应列席有关院长办公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