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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顺市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5-08-26 】

安市办发【2014】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级党委(含党工委、党组,以下统称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安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厘清责任范围,健全制度保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省全国同步小康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责任内容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领导部署。

(1)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贯彻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动重点任务的工作机制。

(2)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目标任务,层层签定责任书,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及工作目标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听取各项任务落实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3)落实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4)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年底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增加考核结果在年度目标考评中的比重,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2.严明政治纪律。

(5)坚持从严治党。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6)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坚决遵守和执行党章,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五个必须”、“五个务必”和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及“政治规矩八个绝不允许”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

(7)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严禁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8)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各项议事决策程序和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9)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的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选好用好干部。

(10)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1)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

(12)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落实新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制度规定。

(13)强化选人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等问题。

(14)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4.深化作风建设。

(15)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16)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等相关制度规定。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7)加大正风肃纪力度。认真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审计制度、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

(18)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9)健全维护群众利益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

(20)针对“庸懒慢浮贪”、“吃拿卡要拖”、为官不为等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公开曝光处理,持之以恒整顿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机关效能。

5.维护群众利益。

(21)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和评议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2)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执行各项民生政策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贯彻执行各项民生政策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利益。

(23)针对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6.坚决惩治腐败。

(24)领导、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执纪执法机关充分保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25)全力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26)领导、支持本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开展工作,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听取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情况汇报,充分发挥反腐败领导小组作用。

(27)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领导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28)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7.推进源头治腐。

(29) 加强“以制度控权”,严格控住“决策权”、“人事权”和“部门职权”;坚持“按制度办事”,力求“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减少腐败行为滋生的机会和空间;强调“用制度管人”,建立长效机制管“长远”、加强巡查评议管“到边”和强化监督查处管“到底”。建立健全“双审制”,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推进源头治理腐败。

(30)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等制度。

(31)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贵州省委《实施办法》,深化安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32)抓好改革发展与惩治和预防腐败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保证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8.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33)科学配置权力,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完善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机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34)认真落实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以及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35)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6)党组会议上的重大决策,其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必须终身负责;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37)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监督制度。

(38)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挽救保护干部。

(39)认真落实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刚性约束落到实处。

(40)全面梳理确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权,制定职权目录,列出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全过程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扎实抓好党务公开,将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41)支持人大、政协、行政监督机关、各人民团体开展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

9.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42)积极配合中央、省委巡视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开展的巡视工作,及时按照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对上级巡视组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43)加强对重点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巡查监督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用,使重点巡查真正成为反腐“利剑”;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和查处。

10.加强廉政教育。

(44)党委特别是党委常委会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党员干部。

(45)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

(46)通过警示教育、廉政谈话等方式,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廉荣贪耻的社会价值导向。

(47)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讲原则、带好头、作表率。

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

1.强化领导责任。

(1)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2)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3)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精心部署。把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精神情况作为考察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责情况的重要内容。

(4)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委常委会议和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小组会议。

(5)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6)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摒弃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7)及时掌握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帮助改进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8)综合运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廉政谈话方式,加强对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委负责人的教育、监督。

(9)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签字背书”制度,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

3.当好廉政表率。

(10)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疾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1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带头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述责述廉述德。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提交述责述廉述德报告,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

(12)认真落实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严格执行党政正职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末位表态,党政正职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等纪律。

(13)管好自己、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强化责任担当。

(1)要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2)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2.加强日常管理。

(4)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5)指导分管部门开展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紧紧盯住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岗位、关键人员,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签字背书”制度,层层传到压力,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

(7)综合运用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廉政谈话方式,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同志的教育与监督。

3.自觉接受监督。

(8)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9)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在熟悉自己分管工作的各种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同时,必须熟悉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带头做到严守纪律、廉洁从政。

(10)管好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保障措施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一)报告评议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年底前,要开展自查,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党委可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直接听取下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政府组成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委正职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并现场接受询问和评议,评议结果向评议对象上级主管或分管领导以及所在班子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每位政府组成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委正职任期内述责述廉述德不少于一次。

(二)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与下级主体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诺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抽查结果进行审签,下级主体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上述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三)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检查考核办法,改进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每年年初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四)社会评价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意调查或社会评价,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方式,促进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廉政约谈制度。各级党委书记每年一次定期约谈下级党、直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部门,由上级党委、纪委负责同志及时约谈其党委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教育谈话制度。党委中心学习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内容不少于一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每半年举行一次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教育活动;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及纪委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听取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汇报,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七)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运用工作权力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均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积极推进公开承诺、公开述职、民主评议、听证质询等制度。

(八)责任追究制度。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1.执行“一案双查”机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主动查处的除外),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

2.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3.实行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

各级党委要积极探索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构筑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岗位、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分级分类建立台账,项目化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工作落实情况考核评估,进一步查漏补缺,改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把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要将“主体责任”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干部培训内容,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让落实“主体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